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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DHL通知,從2013年4月起,寄到印度尼西亞(INDONESIA)快件,印度尼西亞海關對貨物清關做出如下更改,為了避免貨物清關延誤,請知悉以下情況
一、
(1)進口貨物中含有食品、藥品和化妝品,收貨地址為個人,并且是用于個人消費的,不管數量多少,均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明。
(2)進口貨物中含有電子和通訊產品(如手機、智能手機、IPAD、iphone、PDA等) ,收貨地址為個人,收貨人需要提供貿易部門頒發的進口許可證明。
(3)現成的服裝產品價值大于或者等于 250美元的,需要提供一份原產地的檢驗證書。
二、
寄運給酒店、個人、銀行和參展的貨物,若收件人不具備進口許可證(API)、海關識別號碼(Customs Identification Number)、稅務號碼(NPWP),不允許進口100公斤以上的貨物。
三、
進口CD / DVD的要求
(1)以個人名義進口DVD / CD,允許進口的最大數量是10個。數量大于或者等于10個的,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明。
(2)以公司名義進口DVD / CD,不管數量多少,都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證明。
如果沒有根據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明,貨物將根據當地條例給予自動退回,棄件或者銷毀處理,產生問題將由發件人承擔
請廣大客戶知悉。
思比特國際
2013-4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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